《期货经纪合同》(2024年版)
合同编号:
《期货经纪合同》
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客户:
本合同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3
客户须知...................................................................................................................................... 7
开户申请表.................................................................................................................................. 10
期货经纪合同...............................................................................................................................13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13
第二节 委托................................................................................................................................ 14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 14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 16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 17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17
第七节 风险控制...................................................................................................................... 20
第八节 实际控制账户及程序化账户报备管理.........................................................................23
第九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与套利...................................................................................23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24
第十一节 费用.............................................................................................................................24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 .25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25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26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26
第十六节 其他.............................................................................................................................26
附件一:开户回执(通用版)...................................................................................................28
附件二:术语定义.......................................................................................................................30
附件三:手续费收取标准...........................................................................................................32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具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存在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的可能性;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 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您的网络终端设备休眠、网络中断和网络传输不稳定,由此导致您设置的本地止盈止损单、本地委托单无法触发或触发失败;
(七)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八)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您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例如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出现实际融资人、保证人、抵押人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继续寻求司法或其他解决方式亦未能实现标的计划收益,则标的计划将遭受重大损失,进而导致集合计划面临重大损失,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您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存在影响您判断的可能性。
-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展业过程中,须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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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
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由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交易规则
客户应知晓期货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期货法律法规和各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在各期货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客户应在交易前学习、掌握期货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并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四)知晓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在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员工若私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属于其个人行为,期货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其违规责任。客户若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员工进行期货交易,一切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五)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六)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知晓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七)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八)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必须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及时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在获取资金账号的同时会获取相应的初始交易密码、初始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获取资金账号视同已获取相对应的密码。
获取密码后,客户应当立即自行更改初始密码,客户未及时修改初始密码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本人承担。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客户应避免使用证件号码、简单数字设置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客户知晓应在入金前更改初始密码,办理入金即视为已修改初始密码。
(十)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十一)知晓期货公司仅委托特定单位协助办理期货开户业务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只委托特定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期货开户业务,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义从事期货开户活动均属侵权行为,期货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期货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网点,可通过期货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十二)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程序化交易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日内过度交易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限制入金、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出金、限制开新仓、提高持仓保证金比例、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十三)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四)知晓居间人的定义和责任
客户需知悉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居间人是指促进合同签订的媒介服务方,促成合同签署后收取相应报酬,居间人是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的法律主体,独立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居间人不得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或以期货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活动;不得代表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不得作为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或代理客户办理开户、销户、查询等事宜;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不得为客户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交易等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行为。如客户委托居间人进行交易,其操作引起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
(十五)知晓期货公司通知事项查询方式
期货公司通知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交易所交易规则变更通知,期货公司保证金、手续费等交易和结算参数调整通知,客户交易结算报告,风险通知书,期货公司交易系统、行情系统、网站变更通知。期货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行情系统等方式向客户发布不涉及客户私有交易情况的通知事项。期货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www.cfmmc.com或www.cfmmc.cn)向客户单独发布客户交易结算报告、风险通知书、追加保证金通知等通知事项。期货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发布通知事项即视为期货公司履行了对客户的通知义务。
(十六)知晓期货公司风险控制原则
客户通过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应知晓期货公司有权在期货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双方通过《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实施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期货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实施的风险控制措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七)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九)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二十)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制、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二十一)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二十二)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在空白横线处完整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申请表
一、期货公司基本情况 申请日期:
公司名称 |
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网址 |
http://www. topwinfr.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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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4301-02单元 |
邮政编码 |
5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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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
400-880-5099 |
公司邮箱 |
topwin_sz@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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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号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0182 |
大连商品 交易所 |
0023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0026 |
广州期货交易所 |
0029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8182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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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性质 |
交易结算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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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客户基本情况(申请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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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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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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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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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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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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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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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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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____省、直辖市、自治区_____市、县、区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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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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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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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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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客户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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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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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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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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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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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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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正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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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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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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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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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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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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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正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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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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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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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开户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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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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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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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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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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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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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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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客户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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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客户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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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户开户资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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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贵单位)是否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可以从事期货交易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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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贵单位)从事期货交易的资金是否闲散资金?自有资金是否满足交易需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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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贵单位)是否参与过商品期货交易或者金融期货的仿真交易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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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知晓期货交易规则 |
□是□否 |
您(贵单位)是否具有风险控制能力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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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 |
□保值□投机 |
您的职业是否便于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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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状况 |
□ 自然人 |
个人年收入 |
□ 12万以下□ 12-20万□ 20-30万□ 30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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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资产 |
□ 30万以下□ 30-50万□ 50-100万□ 100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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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人 |
年营业收入 |
□500万以下 □500-2000万 □2000万-1亿 □ 1亿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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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规模 |
□500万以下 □500-2000万 □2000万-1亿 □ 1亿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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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历 |
期货投资经历 |
□无□1-2年□ 3-5年□ 5年以上 |
投资期货交易目的 |
□投机□保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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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经历 |
□无□1-2年□ 3-5年□ 5年以上 |
投资风险偏好 |
□低风险□高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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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望回报 |
□5-10% □10-50% □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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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入市资金 |
□ 5万元以下□ 5-50万元□ 50-100万元□ 100-1000万元 □ 1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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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接受当地期货业协会培训 |
□是□否 |
是否获得期货公司的风险揭示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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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接受投资者风险教育 |
□是□否 |
是否愿意接受专业服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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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希望接受何种投资者教育 |
□网站□现场□电子邮件□短信□书籍手册□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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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适当性风险等级 (分支机构填写) |
□C1□C2□C3□C4□C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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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揭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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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是否已向您作风险揭示 |
□是□否 |
是否告知期货与股票的差异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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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接收短信服务 |
□是□否 |
是否告知期货交易、结算等方面的风险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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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向您提示保管好自身的交易、账单查询等密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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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何种途径了解本公司 |
□本公司员工(请填写姓名):□居间人(请填写姓名): □本公司举办的培训或讲座□公共传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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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户授权登记及签字留样(□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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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姓名及签字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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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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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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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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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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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姓名及签字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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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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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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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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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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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姓名及签字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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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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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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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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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
七、客户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及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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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全称) |
开户银行编号 |
开户银行 |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 (Y/N) |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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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行___分行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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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行___分行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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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行___分行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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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行___分行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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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以上为本人/本单位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本单位在期货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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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单位明确本申请登记表是客户开户及进行期货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上述被授权人一切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行为都是本人/本单位意愿之体现,本人/本单位将负全部责任,绝无异议(附上述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留样)。本人/本单位有能力承担风险,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申请人签字/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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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意开户记录(期货公司填写)
《交易编码申请表》内容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www.cfmmc.com或www.cfmmc.cn)发布的交易编码申请表为准。 负责人签字: 会员盖章: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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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开户,必须提供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原件及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原件等。)
2、填表人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期货公司。
3、开户银行编号:01工行、02农行、03中行、04建行、05交行、06浦发、07兴业、09光大、10招商、11 中信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4301-02单元
乙方:
经营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人(法人客户填写):
联系电话及邮件地址: , 。
乙方承诺,以上基本信息真实有效。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5条之规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任何书面文件、通知信息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乙方(邮件、挂号信等需要较长在途时间的送达方式,以邮政部门出具的签收回执作为送达成功依据、签收日作为送达成功日;乙方不得以签收人不是本人或不具有签收授权为由进行抗辩;若发生拒收或其他不能送达的情况,文书自邮寄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成功。)。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说明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理解并签署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同时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身份或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联系方式、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造成的甲方通知事项无法送达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历史账户规范与清理的管理规定,乙方期货账户如满足休眠处理条件的,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限制账户的权限。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签订以及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参与甲方提供的业务、服务或产品办理、使用过程中,使用并认可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计算机、电子终端和网络之上的交易软件(指甲方官网提供下载的交易软件,下同)、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过程中,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签署相应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第九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登陆网络平台、交易软件、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的相关密码,经密码认证登陆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乙方本人行为,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二节 委托
第十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三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四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乙方可通过银期转账、网银等方式办理出入金。乙方通过非银期转账方式办理出金的,须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机构户加盖预留印鉴),并以当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传输方式提供给甲方并保证所传输的信息准确、完整、清晰。乙方同意甲方留存的传真或者其他数据传输指令具有法律效力,视同乙方行为。乙方登记的结算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申请变更新的银行账户信息作为期货结算账户,否则造成的资金划转失败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预报定金、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规持仓和超仓的强平罚没、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为乙方支付仓储费及相关费用;
(七)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冻结资金等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的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外汇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市值按照折扣比率计算后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有价证券的折扣比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其中标准仓单、国债的折后金额不高于其市值的80%。
每日结算时,按规定的基准价调整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市值和折后金额。
甲方按照乙方期货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 4倍(配比乘数)确定乙方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最大配比金额。
乙方使用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期间,账户实有货币资金低于甲方规定的配比乘数要求并未及时补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部分或者全部充抵的保证金, 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处理,解除部分或全部有价证券。乙方不能清偿债务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有价证券变现。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乙方持仓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乙方持仓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当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乙方存在异常交易情况、交割风险、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风险或根据客户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风险等级划分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限制入金、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出金、限制开新仓、提高持仓保证金比例、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以通知的形式对乙方发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乙方承诺在进行资金划转前已核实和确认账号资金及交易情况。甲方接收到乙方的划转资金指令时,均视为乙方对以往的全部交易和资金情况表示确认,无任何异议。
甲方根据乙方的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是否存在洗钱嫌疑、是否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调查等,来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资金调拨指令是否有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为使乙方能顺利进行期货投资,甲方提供了多种委托买卖方式,乙方须详细了解甲方提供的各种委托买卖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则,在使用一种委托方式无法顺利发送交易指令时,乙方应使用其它方式进行交易。对于乙方未及时更换交易方式以致延误交易时机所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系统、接口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凡使用乙方的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及出入金,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一切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使用交易软件中提供的程序化交易、套利交易、交易所组合、交易所单腿等委托,乙方务必在使用前详细阅读该指令的含义及使用说明,也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进行详细了解。对于乙方未对交易指令准确理解或使用所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对于使用交易软件中提供的程序化交易、套利交易、交易所组合、交易所单腿等委托,乙方务必在使用前详细阅读该指令的含义及使用说明,也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进行详细了解。对于乙方未对交易指令准确理解或使用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条件单设置后可能因为断网等网络原因、软件系统原因导致挂单失败;通过交易软件挂单可能因系统数据处理产生的时间差导致挂单价无法成交等),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如因乙方的设备或网络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或书面方式下单。若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核对身份信息。交易时,按照资金账号、名称或姓名、身份信息下达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只要三者相符,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盖章)。
第二十六条 甲方通过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交易系统和行情系统的下载安装方式以及初始交易密码、初始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等信息。乙方收到信息即表示乙方获得交易系统权限,乙方应立即更改所有初始密码。乙方只要完成第一次入金,甲方视为乙方已修改上述初始密码。乙方应尽量避免使用证件号码、简单数字作为使用密码。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因乙方未能妥善保管上述密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资金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九条 由于执行交易指令时间不充足原因、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二条甲方通知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交易所交易规则变更通知,保证金、手续费等交易和结算参数调整通知,交易结算报告,风险通知书,交易系统、行情系统、网站等变更通知。
第三十三条甲方将通过公司网站、行情系统等方式发布交易所交易规则变更通知、保证金、手续费等交易和结算参数调整通知及交易系统、行情系统、网站等变更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约定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风险通知书等通知事项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完成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风险通知书、交易和结算参数调整通知书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风险通知书、交易和结算参数调整通知书等文件。
甲方通过本条款上述方式发布通知事项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对乙方的通知义务,无论乙方是否通过上述通知事项发布方式查看通知事项,均不影响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的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乙方应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风险通知书等文件,查询交易、盈亏、资金、持仓、权益等账户情况。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防范密码被盗风险。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服务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七条 甲方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逐日盯市),每日交易结束后,甲方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资金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甲方交易结算报告采用逐日盯市方式计算盈亏,查询系统则提供两种方式: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
第三十八条 甲方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可以根据情况或需要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风险通知书、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书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通知事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查询;
(二)手机短信通知;
(三)录音电话通知;
(四)电子邮件通知;
(五)传真通知;
(六)邮寄通知;
(七)乙方到甲方柜台签领甲方通知;
(八)其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通知方式。
乙方同意,采取手机短信通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邮寄通知等通知方式的,均以乙方在本合同《开户申请表》中预留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作为甲乙双方有关通知、报告和确认等业务往来的有效地址和号码,乙方同意接收通过前述送达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报告等,并保证预留信息的真实、有效、畅通,否则造成的甲方通知事项无法送达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只要甲方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或者本条约定中的任一种方式(如果乙方填写的联系电话中有多个电话号码的,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任何一个电话号码)向乙方发出各种通知事项,均视为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无论乙方是否通过上述通知方式接收通知事项,均不影响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的结果。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一)网站公告
(二)文华财经、博易大师等交易软件公告
(三)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未对前一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指令下达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一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乙方进行资金划转或者交易的,均视为乙方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二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六条 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乙方变更通知方式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向乙方收取持仓保证金,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持仓保证金不得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乙方持仓保证金比例以甲方网站公告为准。乙方持仓保证金比例双方另有约定的应该另行书面确认。
T日交易所开市期间乙方持仓保证金以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查询为准,T日结算完成时乙方持仓保证金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查询为准。
第四十九条 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风险控制、持仓风险控制、异常交易风险控制、交割风险控制、信用风险控制等。
第五十条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入金、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出金、限制开新仓、提高持仓保证金比例、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
第五十一条 资金风险控制是指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账户风险实行动态控制,甲方以风险度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风险度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度=乙方持仓保证金÷乙方权益×100%
乙方有义务持续动态关注自己的交易状况以及持仓、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有义务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维持“风险度小于或等于100%”水平。
第五十二条 T日交易所开市期间,如果乙方风险度大于100%,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动态显示乙方持仓保证金大于权益,即甲方对乙方履行了风险通知。乙方有义务即时查看,乙方不得以本人未查看主交易系统风险度而否认甲方已履行风险通知义务。乙方必须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为由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
乙方同意只要乙方风险度大于100%,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合约即时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结果以交易所成交回报价格为准;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五十三条 T日结算完成时,如果乙方风险度大于100%,甲方将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当日结算报告向乙方发出风险通知书。乙方有义务及时查看,乙方不得以本人未查看交易结算报告而否认甲方已履行风险通知义务。乙方应在T+1日开市(含集合竞价)前补足保证金或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减仓以维持乙方账户“风险度小于或者等于100%”水平。
否则,甲方无需再次通知乙方,即有权在T+1日交易所开市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合约即时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大于或者等于0,强行平仓结果以交易所成交回报价格为准;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五十四条 特殊情形描述
交易所开市期间,如果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出现流动性不足、临近涨跌停板价格导致风险度瞬间上升至大于100%的或其他紧急情况时,鉴于此类情形下风险处置的紧迫性,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合约即时强行平仓,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就前述事宜向甲方主张权益。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T日结算完成时,如果当日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出现单边市或其他紧急情况时,乙方应在T+1日开市集合竞价前补足保证金。鉴于此类情形下风险处置的紧迫性,乙方同意甲方在T+1日集合竞价时段内及交易所开市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合约即时强行平仓,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就前述事宜向甲方主张权益。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达到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该追加资金无效,甲方不予认可,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乙方追加资金到账后,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账户风险情况对强行平仓委托部分或全部撤单处理。若因乙方未及时告知或因市场原因导致强行平仓委托成交的,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七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需及时自行登录交易软件查看相关强平记录。
第五十八条 持仓风险控制是指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乙方持仓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或乙方持有的临近交割月合约未平仓部分应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数量;在期货交易所规定调整持仓的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期限调整仓位,若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调整仓位至规定数量,乙方同意甲方在通知期限后对乙方超量部分持仓或不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部分持仓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如果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出现流动性不足或其他市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强行平仓的,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亏损并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异常交易风险控制,指乙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交易所的异常交易监控规定,乙方所有的交易指令均需符合交易所关于异常交易监控规定的合规要求。当乙方交易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导致甲方或期货交易所对乙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第六十条 交割风险控制是指乙方持有实物交割制度相应的期货持仓参与交割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实物与票据,同意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
乙方参与商品交割,若未在期货交易所和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足额交割货款,甲方有权提前提高保证金、冻结货款、限制出金、强行平仓、处置交易所配对的标准仓单或者货物等,乙方承担由上述情况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乙方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若未在期货交易所和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足额交割货款,甲方有权随机选择乙方进入交割配对的部分或全部持仓,向交易所申报通过差额补偿方式了结。乙方承担由上述情况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乙方若因迟交交割发票造成甲方纳税抵扣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第六十一条 信用风险控制是指对乙方交易过程中未执行履约责任而进行的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乙方在期货交易中发生账户穿仓后(账户穿仓是指由于乙方账户在期货交易中发生巨额亏损或其它原因,导致乙方账户权益小于零),未及时补足账户资金缺口的;
(二)交割违约
乙方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作为卖方未能如数交付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无权利瑕疵的实物,作为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和后果,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实际控制账户及程序化账户报备管理
第六十三条 当乙方存在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或他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乙方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情形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陈述,并配合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申报及采取相应措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陈述,并配合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变更申报。如未主动申报,导致甲方或期货交易所对乙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
第六十四条 乙方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主动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申报。如未主动申报,导致甲方或期货交易所对乙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
第九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与套利
第六十五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六十六条 乙方申请或进行交割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与资料真实、准确与有效,包括但不限于交割资质、国债、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若有)相关内容。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承担由上述情况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六十八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六十九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七十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十一条 乙方参与滚动交割被动配对品种的交割货款应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前足额到账,参与到期交割品种的交割货款应在最后交易日前一日闭市前足额到账,参与国债期货品种的交割货款应在第一交割日闭市前足额到账。
第七十二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七十三条 乙方进行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各交易所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如因不合规交易行为导致账户被采取相应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七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或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七十六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八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节 费用
第七十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甲方收取的手续费包含了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甲方有权根据交易规则变化等情况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事项发布方式与乙方协商并确定手续费标准。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复并参与交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标准。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因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八十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银行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或经乙方授权的公司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等规定发生变化,与期货经纪合同部分内容冲突或新增与期货经纪合同有关的规定的,新规定优先适用并自该规定生效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期货经纪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或补充条款发出3日后生效。变更通知与补充条款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八十三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期货经纪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八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八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八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七天以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要求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七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并按照甲方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证件。
第八十八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需由法定的受益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办理账户清算手续。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九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
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第九十三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均提交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因纠纷而必须采取仲裁、诉讼、拍卖等手段所产生的相关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资产评估、保全和处置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六节 其他
第九十四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九十五条 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及“交易所”均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九十六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议定。
第九十八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收取标准》、《开户回执》、《术语定义》、《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除在所列各空白处填写资料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均须另行签订补充或修改协议。
第九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甲方分支机构或中间介绍商营业部、乙方各执一份。乙方承诺三份签署一致。
甲方: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机构户加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字/盖章): (机构户加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开户回执(通用版)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海航期货,现将重要信息报告如下:
一、交易权限说明
根据您的情况,我公司特推荐网站中的所有行情、交易软件供您选择使用,建议您根据您的喜好至少下载两种,以互为备份。所有行情、交易软件均为第三方机构提供,我公司将实时监控以尽力为您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行情和交易。但是我公司无法对这些软件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并无法承担使用这些软件可能带来的风险、损失或责任。
(一)互联网行情、交易软件下载方式
您在我公司交易需要使用的行情、交易软件请通过我公司网站“软件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二)行情、交易软件用户名、密码
行情软件:在下载安装完成后,按照系统默认的账号/用户和密码/口令直接选择站点登录即可。部分需要收费或有特殊功能的软件登录方式另行约定。
交易软件:用户名请输入(期货资金账号),初始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为________。
(三)密码安全提示
您应当立即自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并更改初始交易和资金密码。您未及时修改初始密码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您本人承担。为确保您的账户安全,您进行网上交易系统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应防止感染木马、病毒或被安装恶意程序;交易系统的账号、密码应避免使用简单密码,并应定期适时修改;输入交易系统密码时应防止他人偷看、不向他人泄露密码。
(四)交易权限开通
您的开户资料符合各项开户要求且我公司监测到您的期货账户初始保证金达到我公司规定的标准以后将为您开通合约交易权限。
二、资金管理说明
(一)您开始进行交易前,应将资金汇入我公司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我公司所有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列表在我公司网站 “信息公示”—“公司银行保证金账户信息”或者在“人工出入金”中公示。
根据监管规定,您必须提前登记若干银行账户作为您的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通过这些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与我公司进行期货资金的划转和收付。划转和收付操作只能在一家银行内部执行,不能进行跨行操作。
(二)您需要将资金汇入我公司保证金账户时,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通过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我公司交易系统银期转账模块等方式(使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办理银期转账资金划转业务的需提前通过银行开通相应权限)使用银期转账功能提出“银行转期货”指令,系统经过审核为您自动办理入金手续。
2、通过银行网银、电话银行、柜台等方式(使用网银、电话银行需提前在银行开通相关权限)汇款至我公司保证金账户。
(三)您需要将资金由期货交易账户划出至您开设在银行的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时,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通过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我公司交易系统银期转账模块等方式(使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办理银期转账资金划转业务的需提前通过银行开通相应权限)使用银期转账功能提出“期货转银行”指令,系统经过审核为您自动办理出金手续;
2、书面提交出金指令,我公司经审核通过,根据书面申请书中约定的汇款方式为您自动办理出金手续。
三、经纪关系说明
您与我公司建立了期货经纪服务关系,资金账号为:________;
为了给您提供良好的服务,我公司的服务人员为:________;
您的居间服务人员为:________。
四、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说明
您必须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www.cfmmc.com或www.cfmmc.cn)及时查询您的交易结算报告、风险通知书、追加保证金通知等通知事项。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用户名及密码获取方式如下: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 |
用户名 |
密码 |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
0030+资金账号 |
开户成功后短信或电话告知 (开户申请表中预留的联系方式) |
五、研报服务说明
您可登录我公司网站查询研究报告、相关资讯等。我公司所有评论及分析均不构成交易指导,仅供参考。据此类信息操作,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六、投资咨询说明
我公司可根据您的需要为您定制风险管理咨询、投资策略、套期保值等方案,您可根据您的交易需要向我公司提出相关定制需求。
七、资产管理说明
我公司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您需要委托我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我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八、应急处理说明
如您无法正常进行期货交易等业务,请及时拨打服务热线。客服电话:0755-83680528。
如您对我公司有任何异议请立即书面传真或当面递交至我公司营业网点。
再次感谢您选择我们公司,祝投资顺利!
九、其它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您提供给我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信息发生变更的,您有义务及时向我公司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我公司有权拒绝您在交易系统中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您的交易权限。
我公司以您在《开户申请表》中预留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作为双方有关通知、报告和确认等业务往来的有效地址和号码,请您务必保证预留信息的真实、有效、畅通。预留信息发生变更时请及时向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进行修改,否则若因此造成事项无法送达等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签收:
(机构户加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 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 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 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 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 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 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 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 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 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 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 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 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 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 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 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 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 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 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附件三:手续费收取标准(期货)
期货交易所 |
品种(代码) |
单边手续费 (含交易所) |
单边交割手续费 (含交易所) |
备注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白银(AG) |
|
|
|
铝(AL) |
|
|
||
氧化铝(A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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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AU) |
|
|
||
丁二烯橡胶(BR) |
|
|
||
沥青(BU) |
|
|
||
铜(CU) |
|
|
||
燃油(FU) |
|
|
||
热轧卷板(HC) |
|
|
||
镍(NI) |
|
|
||
铅(PB) |
|
|
||
螺纹钢(RB) |
|
|
||
天胶(RU) |
|
|
||
锡(SN) |
|
|
||
漂针浆(SP) |
|
|
||
不锈钢(SS) |
|
|
||
线材(WR) |
|
|
||
锌(ZN) |
|
|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黄大豆(A) |
|
|
|
黄大豆2(B) |
|
|
||
细木工板(BB) |
|
|
||
玉米(C) |
|
|
||
玉米淀粉(CS) |
|
|
||
苯乙烯(EB) |
|
|
||
乙二醇(EG) |
|
|
||
纤维板(FB) |
|
|
||
铁矿石(I) |
|
|
||
冶金焦炭(J) |
|
|
||
鲜鸡蛋(JD) |
|
|
||
焦煤(JM) |
|
|
||
聚乙烯(L) |
|
|
||
生猪(LH) |
|
|
||
豆粕(M) |
|
|
||
棕榈油(P) |
|
|
||
液化石油气(PG) |
|
|
||
聚丙烯(PP) |
|
|
||
粳米(RR) |
|
|
||
聚氯乙烯(V) |
|
|
||
豆油(Y) |
|
|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苹果(AP) |
|
|
|
棉一号(CF) |
|
|
||
干制红枣(CJ) |
|
|
||
棉纱(CY) |
|
|
||
玻璃(FG) |
|
|
||
粳稻(JR) |
|
|
||
晚籼稻(LR) |
|
|
||
甲醇(MA) |
|
|
||
菜籽油(OI) |
|
|
||
涤纶短纤(PF) |
|
|
||
花生(PK) |
|
|
||
普麦(PM) |
|
|
||
对二甲苯(PX) |
|
|
||
早籼稻(RI) |
|
|
||
菜籽粕(RM) |
|
|
||
油菜籽(RS) |
|
|
||
纯碱(SA) |
|
|
||
硅铁(SF) |
|
|
||
烧碱(SH) |
|
|
||
锰硅(SM) |
|
|
||
白砂糖(SR) |
|
|
||
PTA(TA) |
|
|
||
尿素(UR) |
|
|
||
强麦(WH) |
|
|
||
新动力煤(ZC) |
|
|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中证500(IC) |
|
|
|
沪深300(IF) |
|
|
||
上证50(IH) |
|
|
||
中证1000(IM) |
|
|
||
30年期国债(TL) |
|
|
||
10年期国债(T) |
|
|
||
5年期国债(TF) |
|
|
||
2年期国债(TS) |
|
|
||
上海国际能源中心 |
阴极铜(BC) |
|
|
|
SCFIS欧线(EC) |
|
|
||
低硫燃料油(LU) |
|
|
||
20号胶(NR) |
|
|
||
原油(SC) |
|
|
||
广州期货交易所 |
碳酸锂(LC) |
|
|
|
工业硅(SI) |
|
|
|
手续费收取标准(期权)
期货交易所 |
品种(代码) |
单边手续费 (含交易所) |
行权(履约)手续费(含交易所) |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铝(AL) |
|
|
|
黄金(AU) |
|
|
||
丁二烯橡胶(BR) |
|
|
||
铜(CU) |
|
|
||
天胶(RU) |
|
|
||
锌(ZN) |
|
|
||
白银(A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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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钢(R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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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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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豆1号(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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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豆2号(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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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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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醇(E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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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乙烯(E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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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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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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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粕(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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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油(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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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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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丙烯(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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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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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油(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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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 |
苹果(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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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C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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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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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籽油(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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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纤(P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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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P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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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甲苯(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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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籽粕(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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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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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铁(S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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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碱(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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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硅(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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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砂糖(S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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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A(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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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素(U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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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煤(Z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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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沪深300(I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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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1000(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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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50(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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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中心 |
原油(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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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期货交易所 |
碳酸锂(L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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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硅(S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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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⑴若有新增品种上市,新增品种的手续费收取按甲方制定的新增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乙方对新增品种手续费标准有异议的,经甲方同意,双方可另行协定新增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乙方未表示异议,并实际委托甲方进行期货交易或交割的,视为乙方认可并接受甲方制定的新增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
⑵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相关交易所的交易费用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